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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学黑板

发布时间:2020-12-12 01:30:51

㈠ 老师背对黑板写板书、讲课,学生总喜欢开小差,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在传统电子白板、一体机等大屏幕上书写,背对学生,教学过程易中断。建议采用微讲师智能讲台的手写板让教师摆脱黑板/白板的束缚,走到学生中开展互动式教学,实现远程电子板书、翻页等功能。

㈡ 当学生画了一幅老师的滑稽的画在黑板上,老师应该怎样做

幽默解释 委婉告诉 侮辱老师 形同侮辱父母 学生调侃老师是学生本人素质问题 降低学生人格和尊严, 比如 你可以讲个故事来教育学生

㈢ 黑板的板书怎样设计最好

一个好的板书设计是一堂好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帮助学生明确教学重点,强化直观形象,加深理解记忆。我认为体现在以下几点:一、计划性板书之前,要对板书内容有一个大致的安排,通盘考虑。最好在书写时把黑板分成三部分,重要内容写在黑板中央。书写时要注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先标题、后内容,再小结。千万不要横七竖八,杂乱无章。 书写时要注意字迹书写正确, 注意笔画顺序,间架结构,不要写不规范的简化字,更要杜绝“自造字”的出现,更不能多一笔少一笔,不能在写字时“倒插笔”。二、科学性一个好的板书实际上是一个微型教案。板书与讲解其实是一样的,贵乎“少而精”。 古人说:少则得,多则惑。板书要做到“少书”、“精书”;板书要书在点子上,书在关键处,才能起到“画龙点睛”、“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板书的设计要集中反映教材的精华,用准确简明的语言将事物的本质揭示在学生面前,使学生明确重点,把握要领。这就要求板书设计不仅要简洁明了,使学生看后一目了然,而且要准确无误。三、合理性从教师方面来说,包括内容安排的合理性和形式选择的合理性。板书内容中,课题一般安排在黑板上面,例题一般安排在黑板中部,结语一般写在例题右册,板演一般安排在黑板下方。形式上除了大黑板上的书写,也可以有小黑板的挂放,图片的粘贴,直观教具的演示等。当然,无论内容与形式都要根据学生和教材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从学生方面来说,板书只能在黑板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可以满黑板都是。由于视角等原因,部分学生对黑板两侧等部分看不清楚,在教学中教师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四、美观性板书作为一个艺术整体,应当具有美观性。因为板书的形式与内容尽可能完善地统一,更容易使学生在美感中接受知识。 以上,是我的一些见解,上课前精心设计板书,上课时进行恰当板书,是教好数学不可少的重要,是促进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前提。

㈣ “由图可知,一个老师和一个学生在教室黑板前,老师让学生做一道数学题,学生说:我需要教学支持”

From the picture, we can know,a teacher and a student stand at the blackboard,the teacher is asking the student to solve a maths question,the student say,"I need support!"

㈤ 老师上课应该让学生擦黑板吗

我们值日组因为课下忘擦黑板被老师当众侮辱用手擦黑板,还一脸得意。

㈥ 能不能让学生到黑板上写答案

看得出复LZ是个很负责的老师制!我觉得,你可以先把标准的解题步骤演示几道例题,然后让小朋友们举手,或是你点名,上来做题。如果叫上来的,做对了,那就没事了。不标准的,或是做错了的,你可以再示意,其他小朋友上来纠正。这样他们自己就会想,哪里是不对的了~~

㈦ 多媒体教学与传统黑板教学怎样结合才能提高教学效率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已进入我国的教育领域,并得到迅速发展。计算机在教育上的应用,使得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材观念与形式、课堂教学结构、以至教学思想与教学理论都发生了变革。网络教育主要是指以多媒体技术为主,计算机发展到今天,多媒体技术应用于教学已成为现实。在网上实现了跨时空、跨地域的,实时或非实时的交互式教学形式。与传统教育相比,网络教育有着独特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多媒体教育手段的优点及不足之处
1.多媒体教育手段的优点
(一)良好的交互性
网络教育给教师和学生都提供了良好的交互性,教师可以通过email和msn有效地和学生保持联系,可以帮助学生解答在课堂上没有理解的问题,与学生讨论问题,形成交互式学习。
教师甚至可以和学生聊天,作为他们的良师益友,可以听听孩子们的心声,虚心听取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网络教学不再是传统教育中的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而是以学生为中心。
(二)利用多媒体可以更好地激发兴趣
多媒体改变了传统教学中粉笔加黑板的单一、呆板的表现形式,能将抽象、生涩、陌生的知识直观化、形象化,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自从有了多媒体教学,课堂气氛活跃了。尤其是在英语语法教学方面,学生们颇为受益。可激起学生的各种感官的参与,调动学生强烈的学习欲望,激发动机和兴趣。英语语法的教与学是教师和学生最头痛的事。而现在有了多媒体,教师可以将复杂的语法知识制作成生动有趣的幻灯片,让学生通过图片自己来总结语法要点,教师可以将学生总结的要点进行综合和评价。英语语法教学有了质的飞跃。
在课间,老师可以给学生放一些轻松的音乐或一些与学习有关的比较有趣的资料放给学生看,寓教于乐,既丰富学习内容又能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 多媒体教育手段的不足之处
(一)助长了教师及学生的惰性:过分地强调课件的重要性,认为只有使用课件才能把课上好, 甚至认为板书都是多余的, 教师成了一个点击鼠标的工具, 电子板书占据了整堂课, 学生不再认真做笔记, 而更依赖于拷贝教师的教案。 听觉和视觉成了一节课最重要的环节。 孰不知亲手演练才是学生学习及巩固知识最重要的环节。
(二)内容华而不实: 教师在制作课件时,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过多地加入了音乐视频及其它一些动画。虽然课堂气氛变得很活跃, 但课堂的重难点并不突出。
(三)缺乏课堂上与学生的沟通:在多媒体课上,教师埋头于操作电脑,却严重地忽视了与学生的沟通。教师无法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在网络教育环境下学习,需要学生有较强自制力和学习自觉性。否则,所学课程将无法保证质量,无法按期完成。因为此时教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督导这些远距离的学生,学生更容易“旷课”、“开小差”。而传统教育中教师可以面对面督导学生学习,使自律性、自觉性较差的受到有效促进。
二、 传统教学的优点及不足之处
(一)传统教学的优点
传统的教育方法包括:讲授法、演讲法、谈话法、讨论法、演示法、读书指导法、布置作业法、课外辅导法、角色扮演法等等。其中讲授法是传统教学方法中受到批评最多的一种,有人认为它是注入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事实上,传统教学方法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流传下来的,经过实践的不断筛选、淘汰、被人们逐渐地认识和利用,因而需要辩证地对待它。在教学中,角色扮演是学生互动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最佳办法。
对学生而言,传统教学方法的板书形式便于学生记笔记,掌握重点和难点,理解和记忆教学内容。对教师而言,传统教学方法讲解深入浅出,有利于教师现场发挥和有效控制教学进度。师生面对面交流有利于相互沟通,增进感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
讲授法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减少探索时间,避免走弯路。它有助于形成知识的系统性,有利于学生较快形成概念,理解有关知识,有助于基本技能的培养。从这个意义上讲,讲授法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学生基础知识扎实,与讲授法运用得好是分不开的。自主性学习强调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但应当认识到,学生的能力认知水平是有限的。如果缺乏教师的引导,让学生“放手”学习就很有可能异化为“放任”学习。其实,教师对课文适时适度地解说完全是教师职责内的正常教学行为。教师的使命就在于对学生自主学习基础上有步骤地精心“导学”,适时地对知识进行梳理,归纳。
(二)传统教学的不足之处
1.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传统的课堂教学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在课堂上要通过讲解和举例来论证一个观点,直到学生明白弄懂为止。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下,教师很少在指导学生自学、要求学生自己独立地论证某个观点上下功夫。久而久之,学生对教师的讲课产生了依赖性,学习基本上是被动地接受。 教师注重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而往往忽视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渐渐形成了一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会让教师的教变得枯燥无味,学生的学变得被动而无趣。
传统的语言学习方式强调学生在初级阶段要学好音标,学好语法,记忆一定量的词汇。这一方式的教学导致了课堂教学的教师中心化,学生处于被动的状态。而事实上,教育应该是一种主动的过程,必须通过学习主体的积极体验、参与、实践,以及主动地尝试与创造,获得认知和语言能力的发展。达到培养兴趣、形成语感和提高交流能力的目的。
三、现代教学手段与传统教学方法的结合
1.应坚持以启发式为主的指导思想。教师可以让学生在欣赏图片,音乐或其它的多媒体教学方法的同时,逐步展开教学内容,层层深入,不断提示和启发学生思考,从而使之领会概念、掌握原理、发现和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在自由的课堂气氛中,大胆地推测,发表己见,开展讨论。教师若能借助多媒体技术,以启发式思想为指导来运用讲授法、谈话法、读书指导法、练习法等传统教学方法,就能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启发学生独立思考。
2.充分利用传统教学方法的调控作用。多媒体教学方法虽然新颖别致,但在多媒体教学过程中,教学课件演示节奏较快,有时学生来不及思考,答案就已闪过。这违背了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取得较好教学效果的初衷。 而在传统教学中, 教师和学生有良好的交互性, 可以根据学生的基础及掌握的程度来灵活地调控课堂教学速度及方法。因此,在多媒体教学中可以适当地运用传统教学的调控作用。
关注学生的反映, 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学生的潜力和师生之间配合的效力,达到教学的高效率、高质量。
在信息时代,我们既需要运用多媒体技术去刺激、鼓励和指导学生思考、自主学习,又应视学生学习兴趣、能力和教学目标、学习内容和多媒体教学的特点来决定采用何种教学方法去取得最佳教学效果。如果完全抛掉了传统,那么创新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原有的不能传承,新的又难以为续,教学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教育就形成了断层。因此,我们只有审慎地对待传统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我们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它的优点和长处,才能去合理地利用和改造它。多媒体教学虽然有很多的优势,但是它不可能解决教学中的所有问题,因此夸大多媒体的作用,试图以多媒体教学代替传统教学的做法是不现实的。无论传播媒体怎样先进,不管它的功能如何完善,它们都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教学手段。总之,多媒体已经成为了教师教学的好帮手。 经验表明,最成功的学习项目是把教师活动与技术整合到一个更广泛的学习活动中去的教学活动。

㈧ 教室天天开着的智慧黑板,对教学真的帮助很大吗

智慧黑板对老师非常友好,但对学生就并不友好了,所以对教学的帮助只能说对老师有较大的帮助,但对学生而言并非如此。

如果我们在使用黑板板书的情况下,老师写完这一黑板,这些内容全部都留存在此处,别的不懂的学生可以继续在思考这个问题,而懂的学生他们可以看着我们新的书写的内容,所以这就可以给学习进度不同的同学们一个缓冲的时间。

但是变成了智慧黑板之后,要么就所有的同学都留存在此页,大家都思考这一页的问题。要么就换一页,大家都思考下一页的问题,这样就造成了那些跟不上进度的同学,更加跟不上进度了。

㈨ 老师上课时应如何对黑板进行规划

板书设计就是对黑板板面书写的设想和规划,包括板书和图示两方面内容。
板书的作用:能简练地、系统地体现教学内容,以明晰的视觉符号启迪学生思维,提供记忆的框架结构。
1.帮助实现教学目的,体现教学意图。优秀的板书,高度浓缩了教学内容,可使学生见微知著,帮助教师实现教学目的。
2.突出重点难点,形成知识结构
每门学科的知识,都不是杂乱无章的,知识与知识之间都有内在联系,形成一个知识结构。这个知识结构体系,用语言表达不容易全面把握。而一则好的板书则能对教学内容删繁就简,抓主剔次,把教学重点、难点和知识点,串珠成线,结线成网,形成结构,使学生一国了然。
3.引导学生学习思路,便于探求
教学中,教师一般首先板书课题,然后再展开对事物的描述,学生看着黑板上的课题,听着教师的讲解和描述,教师一边讲解和描述,一边作扼要的板书,可以引导和控制学生的思路,使学生定向思考,便于学生分析探求。
4.强化直观教学形象,增强教学效果。伴随着口头讲述,板书以形象的结构造型,简要的语言信息,多样的符号参与,不同的色彩标志和各种字体的编配,给学生感官以强烈的、多方面的刺激,强化了直观形象,由此产生了积极的教学效果。
5.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集中学生精力
板书教学由于利用了板书图示中文字、符号、线条、简表、图形的组合和呈现时间、颜色差异等独特的吸引力,可给学生以极大的感染,使学生对所学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使学生注意力高度集中。
6.建立教学信息系统,易于巩固记忆
板书用经过浓缩的简练的文字、符号、线条、简表、图形反映教学主要内容,形成具有逻辑联系、简明扼要而又符合学生认知特点的信息系统,把教材的多项内容容纳其中,有利于学生保持记忆,防止遗忘。
7.培养学生思维品质,训练思维能力
培养学生优良的思维品质,是各科教学均应重视的。利用板书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无疑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㈩ 小学生义务教育黑板报素材

可根据<<义务教育法>>写.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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