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指标标准是什么
根据《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指标标准如下: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3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
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
到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65%;到2020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5%。
『贰』 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值指什么
小学教学仪抄器设备指:
一般仪器设备
如:教学卡片,教学模型,教学挂图,还有体育的教学器材等。
电教设备
简介:
教学仪器可分为实验和实训两大类主要应用于理工类各专业,如:电子信息工程、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原理等等。
『叁』 什么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一个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数除以学生总数=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肆』 教育均衡发展两个门槛达标的最低比例要求是什么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门槛、两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即基本办学标准评估。要求在对一个县进行评估认定前,要对其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达到本省基本办学标准进行评估。达到这一条件的县,才有资格接受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两项内容,这是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的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两个方面。
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政府工作评估指标。
一个参考,是指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一个县是否实现基本均衡的重要参考依据。
问:怎样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确定这个程序,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体现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县级自评环节中,可以更好地实现“以评促建”的原则。二是逐级督导评估,做到层层把关,以保证质量。三是体现国家意志,以省为主实施,国家规定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基本标准和工作程序,省级组织评估,国家最终审核认定。从2012年起,教育部将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并适时公布名单。同时,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督导评估前,要向社会公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有哪些特点?
答:这次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与以往督导评估体系相比,有三个特点,也是三个创新:
一是更加强调科学性。均衡督导评估中校际间差距的评估是以学校为单位采集数据,并作为评估依据。同时,为了真正起到推进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的作用,在计算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差距状况时,运用了统计学中常用的差异系数的计算方法,评估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指标的计算结果。最终用数据说话,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严肃性。
二是更加强调开放性。鉴于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背景不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策略不同,这次的均衡督导评估体系在指标和标准两个方面,作了更加开放性的设计。在指标方面,既规定了国家的统一指标,又给地方留出空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量增加指标;在标准方面,国家提出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确定更高的评估标准。
三是体现公众参与性。这次督导评估体系最大的创新就是体现公众的参与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是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始终强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此次制定的均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意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评估的结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更加了解身边的每一所学校,以逐步缓解择校的矛盾。《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级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调查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学生家长为主。调查方式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 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 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制。
2. 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 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 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 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 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 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 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 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 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本办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在制定本省(区、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伍』 评估方案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是如何计算的
问: 《评估方案》 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 是如何计算的?答: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 全日制在校生数。问: 《评估方案》 中“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是如何计算的?答: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 ×100。问: 评估指标中的教学、 行政用房都包括哪些校舍项目?答: 教学用房、 教学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问: 教学行政用房是否包括运动场及体育设施(含室内体育场所)部分?答: 室内场所可算。问: 1. 外语语音室归到教室还是实验室? 2. 对外语系的双语教学如何界定? 烦请答复。答: 语音室可作为教室, 但设备属于实验设备。 外语课不能作为双语教学课计算。问: 《评估方案》 中“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是如何计算的?答: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问: 请问在评估方案的二级指标“3. 1 基本教学设施” 的“实验室、实习基地状况” 观测点中, 实验室利用率应按何公式计算? 利用率高的标准是什么?答: 这里讲的利用率高不是定量的概念, 利用率高低是“通过进实验室作实验的学生数多少和设备的开机率” 来评价的。问: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是否指教学仪器设备和科研仪器设备的总值? 而不是单指本科生使用的教学仪器?答: 对。问: 《评估方案》 中“有专项训练场地和设施” 是指什么?答: 有专项训练场地和设施指: 有符合学校特点的专项训练场地和体育设施。问: “校园网建设状况” 这个指标如何评价? 是看网上学科教学资源数量, 还是看在教学中如何运用? 在教学中运用又如何考察其效果?文件中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 如何自评? 谢谢解答!答: 对于这个问题, 评估方案规定的已经很清楚了。 对校园网建设的情况, 既包括硬件建设, 也包括软件建设与运行情况; 在教学中发挥作用, 主要是指校园网提高本科教学资源效率的情况及这些教学资源的运用情况。问: 在教学条件与利用中提到的: " 其它相关校舍" 具体是指哪些?请指教.答: 指图书馆等其他教学用房和学生的宿舍、 食堂等生活用房。问: 《本科教学基本信息表》 中需要填写的“教室面积” 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答: 是指建筑面积。问: 请问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 图书馆藏书量应如何计算?答: 在一级指标教学条件与利用的二级指标教学基本设施中的观测点图书馆状况中,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明确规定: 生均图书和生均年进书量(册) 包括校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的图书。 对于电子图书评估方案(试行) 有关说明中也明确规定: 电子类图书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 测算时不包括在内; 凡折合在校生数超过30000 人的高校, 当年进书量超过9 万册, 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同时,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函[2005] 7 号文件要求, 对于生均图书一方面要坚持标准, 被评学校要按标准进行建设, 另一方面在被评学校充分挖掘、 利用现有资源, 电子图书利用情况较好或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条件下, 专家组可以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 学校在建设过程中, 要注意的是, 要求图书馆管理手段先进, 使用效果好, 这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其他现代化手段采集、 交流信息、 管理能做到使用方便、 效率高、 利用率高。问: 《评估方案》 中“生均图书” 是如何计算的?答: 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问: 《评估方案》 中“生均年进书量” 是如何计算的?答: 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问: 您好! 我是浙江工商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评估指标中有关图书馆的指标有两项, 其中生均百册图书这个指标是否可以把图书馆购置的电子资源作为馆藏量进行计算? 因近几年来教育部对“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 、 “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 等项目的支持, 各高校也在致力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在数字资源上投入了很多经费, 在实际应用中也得到了广大教师、 学生的欢迎, 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在评估文件中,该部分资源不能纳入馆藏文献, 是否有一点不合理?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掌握? 谢谢!答: 请参考对石宗仁同志和江医袁林同志问题的回答, 以及教育部教发[2004] 2 号文件和教高司函[2005] 7 号文件。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 中最后有个说明: 电子类图书、 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 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在前文没有提及的情况下, 为何电子类图书不包括在内?答: 2 号文件对图书的要求, 已经为电子图书的建设留出了空间。 如对综合大学, 对图书馆藏书的要求是生均 180 册, 由于考虑了电子图书,所以 2 号文件只对纸介质图书提出了生均100 册的要求。 其余的 80 册就是为电子图书建设留出的空间。 对医科院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的要求也是同样的。石宗仁 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中 关于图书馆的评估指标有一项是生均图书量。 请问: 生均图书量是仅指纸质图书, 还是包括电子图书?答: 指标中的生均图书是指纸介质的图书, 不包括电子图书。 但是,各院校一方面要把指标规定的标准作为建设的目标, 另一方面, 又不要急于求成, 不要急功近利, 不要为达到指标规定的数量而突击采购图书,以防止藏书结构不合理, 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 同时, 近几年的年进书量也将是我们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对于电子图书, 只要确实在教学科研中充分发挥了作用, 专家组在考察时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察的。问: 请问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中,关于图书馆状况, 有两个指标即“生均图书” 和“生均年进书量(册)”, 对于这两个指标是否满足其中一个要求就算达到 C 级标准? 并且不影响 A 级标准的达标?答: 这两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定为合格。 只有首先达到合格标准,才能进一步考察是否达到了 B 级和 A 级标准。问: 计算图书数量时, 期刊如何计算, 是否每一期算一册?答: 现刊不算, 过刊以一年的合订本为一册计算。问: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 中的“四项经费” 应如何理解?答: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中“四项经费” 包括本专科业务费、 教学差旅费、 体育维持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 这是依据原国家教委1988 年制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而确定和分类的。 1998 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 其中对用于教学的经费, 未作单列, 这给评价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投入情况增加了难度。 目前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仍沿袭原来的“四项经费” 统计口径和方法, 评估中心正在组织有关教学评估专家、 财会专家、 教学管理专家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但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 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 执行。问: 评估方案中所指的四项教学经费具体指什么?答: 四项教学经费是指本专科业务费, 教学差旅费, 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问: 四项教学经费是依据什么定义的?答: 四项教学经费的每项经费都是有确切的含义的, 它们是按原国家教委1988 年制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的会计项目定义的。问: 关于四项教学经费指标的要求, 自 2005 年起有了什么新要求?答: 教育部2005 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5] 7 号) 明确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 中与“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5] 1 号文件) ” 不一致的, 按 1 号文件执行。 其中: 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 C 级调整为≥25%; A 级调整为≥30%。 根据7 号文件要求, 2002、 2003、 2004 年的四项经费占学费的比例仍按《水平评估方案》 执行, 2005 年的经费预算要达到新的标准: A 级30%, C 级25%。问: 请问省级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方面开支的费用可否计算在教学经费内?答: 可以。问: 请问体育类院校中场地等的水电费是不是计入四项经费当中去?答: 水电费不能计入。问: 在实际评估中对于四项经费的考察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谢谢!答: 三个自然年度的财务决算及相关的统计数据。问: 请问计算生均四项经费时采用的生均数如何确定(折合学生人数?全日制学生数? 本专科人数? )答: 本专科学生的自然人数。问: 四项教学经费既然是以 1 988 年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为统计口径, 本专科生业务费节级科目核算的内容明确涵盖本专科生实验、 实习、 毕业设计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及加工、 运杂费。 是否可以理解普通全日制学生使用的实验桌椅、 实验工作台和其他低值易耗品及加工费、运杂费可以计入四项教学经费?答: 本专科生业务费包括实验、 实习、 毕业设计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及加工、 运杂费等, 但实验桌椅、 实验工作台不在其列。问: 与财务有关的数据具体指哪些指标? 与财务无关的数据具体指哪些指标?答: 建议您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及其内涵。《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 )说的已很清楚。问: 请问/学生的助学金、 奖学金、 教师的课时津贴、 以及各教学院系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可否视为本专科生业务费的项目? 答: 上述的经费不能作为本专科生业务费。问: 农林院校一般都有几百亩甚至上千亩试验田, 为了保证教学实验的正常进行, 每年都需要灌溉, 而灌溉需要巨大的投资(主要是水电费) , 在计算四项经费时, 这些资金是否可以适当地算入一部分?答: 原则上水电费不能计入四项经费中, 包括实验室、 实习场所用的水电费。
『陆』 我们农村中小学仪器设备标准不知是生均多少元图书是生均多少册
2001年全抄国本科院校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5190元,虽然与1998年相比略有下降,但在高校规模几乎翻一番的前提下,仍然达到了教育部于1996年颁布的《标准》要求。这说明,在近三年的高等教育发展中,高等院校的仪器设备投入基本上保持了与学生规模同步增长的速度。2001年全国专科学校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5704元,比扩招前的1998年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4411元增长了29%,而且超过了本科院校的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平均数。若把“短大”、“高职”计入专科层次院校,那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平均数则为10111元。因为有的短大、高职是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一贯制”学校,或是原中专升格的,其教学仪器并非全部为中等后教育阶段学生所用,所以本文暂不将这类学校数据计入。小学3000多元吧。
『柒』 均衡教育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包括哪些项目
应该有一般仪器设备(如:教学卡片,教学模型,教学挂图,还有体育的教学器材等。)和电教设备。
『捌』 江西省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多少达标
小学教学仪器设备指: 一般仪器设备 如:教学卡片,教学模型,教学挂图,还内有体育的教学器材等。容
电教设备 简介: 教学仪器可分为实验和实训两大类主要应用于理工类各专业,如:电子信息工程、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原理等等。
『玖』 怎样理解义务教育均衡单项指标特异值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指标计算方式说明一、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适龄儿童中在小学就读人数/适龄儿童人口总数×100%说明:1、适龄儿童人口总数(校内外学龄人口数) 、适龄儿童中在小学就读人数(在校学龄人口数)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3121)填报数据和要求为准。小学适龄儿童年龄全省除贵阳市各区县为 6-11 岁,其余各市州目前暂为 7-12 岁,逐步过渡到 6-11 岁。2、在申报适龄儿童入学率时,适龄儿童中在小学就读人数可以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的学龄人口在校生数据减去同一级全日制小学在校生的辖区外户籍学龄人口在校生加上辖区内户籍在外地同一级全日制小学上学的在校生人数加以说明。在辖区外同一级小学就学的学龄人口在校生需要取证,否则不能视为学龄人口在校生计入适龄儿童中在小学就读人数。3、适龄儿童中小学已毕业在校外或在中学上学的在校生和原已入学而现在辍学在小学校外的适龄儿童不能计入适龄儿童中在小学就读人数。二、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适龄少年中在初中就读人数/适龄少年人口总数×100%说明:1、适龄少年人口总数(校内外学龄人口数) 、适龄少年中在初中就读人数(在校学龄人口数)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3131)填报数据和要求为准。初中适龄少年全省除贵阳市各区县为 12-14 岁,其余各市州目前暂为 13-15 岁,逐步过渡到 12-14 岁。2、在申报适龄少年入学率时,适龄少年中在初中就读人数可以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的学龄人口在校生数据减去同一级全日制初中阶段学校在校生的辖区外户籍学龄人口在校生加上辖区内户籍在外地同一级全日制初中阶段学校上学的在校生人数加以说明。在辖区外同一级初中阶段学校就学的学龄人口在校生需要取证,否则不能视为学龄人口在校生计入适龄少年中在初中就读人数。3、适龄少年中初中已毕业在校外或在高中阶段学校上学的在校生和原已入学而现在辍学在初中校外的适龄少年不能计入适龄少年中在初中就读人数。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在小学、中学读人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人口总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失能人数×100%说明:1、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口。除贵阳市各区县为 6-14 岁,其余各市州目前暂为 7-15 岁经医学鉴定确认为视力、听力(语言)和专业测试人员测试确认为智力三类身体障碍的适龄人口。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失能人口仅指严重智力残疾的人口。2、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口在校生包括在辖区内小学、中学随班就读和在特教班、特教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3151)填报的数据为准。在辖区外小学、中学就学的需要取证,否则不能视为在校生。四、小学毕业生升学率当年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阶段学校就读人数/当年小学毕业年级人数×100说明:1、当年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阶段学校就读人数:小学毕业生实际升入初中阶段学校(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就读人数。2、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统计数据均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即“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阶段学校就读人数(基础综 3131 中的招生数)和小学毕业年级人数(上一学年度基础综 3121 中小学六年级人数) 。五、小学六年巩固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总数/该年级入小学时一年级学生数×100% 初中三年巩固率=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总数/该年级入初中时一年级学生数×100说明:1、巩固率指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在校学生中,能够从一年级连续学习六(三)年的学生数占入学时本年级学生数比重。2、起始年级、毕业年级学生数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六、辍学率学年内小学(初中)辍学人数/上学年初小学(初中)人数在校生数×100说明:1、国家为了控制学生辍学规定了辍学率,指辍学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2、辍学率统计数据均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即“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小学、特殊教育学生变动情况中的相关数据( 基础综 3311 中上学年初报表在校生、转入、其他增加学生、转出、休学、退学、死亡、其他减少学生数) 。3、学年内小学(初中)辍学人数=休学+退学+死亡+其他减少 +转出-其他增加-转入七、小学在校生中体质健康及格人数/小学在校生人数×100 初中在校生中体质健康及格人数/初中在校生人数×100说明:小学(初中)在校生中体质健康及格人数和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316)填报的数据为准。八、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小学(初中)教职工实有人数说明:教职工数统计的对象是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学和初中学校教职工人数,包括辖区内省、市(州)属的学校,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基础综 41)填报的数据为准。九、专任教师中具有小学大专(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专任教师中具有小学大专(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实有人数×100十、专任教师中小学(初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比例专任教师中小学(初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专任教师小学(初中)实有人数×100说明:1、专任教师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是指小学专任教师取得小学高级及以上职务职称、初中中学一级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人数。2、专任教师人数、学历情况、职务职称情况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4231 、基础综 4241、基础综 4221 )填报的数据为准。十一、校长持证上岗比例取得校长资格证书的校长人数/校长总数×100说明:校长是指完小以上中小学正副校长(含学校负责人)十二、每年教师多渠道交流人数比例当年教师多渠道交流人数/当年专任教师实有数×100说明:教师交流是推动优质学校帮扶薄弱学校,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实现教师资源配置动态均衡,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措施。当年教师多渠道交流人数是指“双向交流” ,即从中心地区学校到边远地区、从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双向交流且交流时间达一年的人数。说明:1、以上标准中所列的各项计量指标,计算时均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2、统计的对象是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学和初中,包括辖区内省、市(州、地)属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部门办的学校。3、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中部的基础数据按高、初中学生人数比例分别计算,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小学部、初中部学生人数比例分别计算列入小学统计。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十三、生均占地面积(㎡)学校占地总面积/在校学生总数说明:学校占地面积是指学校校园内的土地面积,以《土地证》上的面积数据为依据,不包括校园外学校拥有的农场、林场及校办工厂等土地面积。占地面积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5221)填报的数据为准十四、生均运动场地面积(㎡)学校运动场地面积/在校学生总数说明: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运动场地面积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基础综 5221)填报的数据为准十五、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建筑总面积/在校学生总数说明: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之和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校舍、租借用校舍、临时搭建棚舍的建筑面积。民办学校(办学点)的校舍面积包括自有的和租用的。校舍建筑面积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512)填报的数据为准十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在校学生总数说明:教学及辅助用房是指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等。教学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基础综 512 )填报的数据为准十七、寄宿生生均宿舍面积(㎡)学生宿舍建筑总面积/在校寄宿学生总数说明:学生宿舍建筑总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为寄宿制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生活用房(含开水房、浴室、厕所等)建筑总面积。学生宿舍建筑总面积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512 )填报的数据为准十八、生均图书册数(册)图书总册数/在校学生总数说明:图书总册数是指学校图书馆(室)存的正式出版的供学生课外阅读书本的数量。图书总册数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基础综 5221 )填报的数据为准十九、每百名学生计算机配置台数计算机总台数/ 在校学生总数100说明:计算机总台数是指学校计算机教室电脑台数、多媒体教室电脑台数、电子阅览室电脑台数的总和。计算机总台数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5221 )填报的数据为准二十、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教学仪器设备值/在校生总数说明: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 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基础综 5221 )填报的数据为准二十一、危房率=危房面积/校舍建筑总面积×100说明:危房面积和校舍建筑总面积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512 )填报的数据为准二十二、学校平均班额在校学生总数/学校教学班级总数说明:教学班统计时复式班只作一个班统计。教学班班级总数以国家统一编制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基础综 312、212)填报的数据为准。
『拾』 教育部规定理工类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的生均值是多少
一、实习与就业
有调查显示,近70%的毕业生感觉择业时最缺乏的是实践经验。为增加工作经验,学生利用在学校的学习时间到校外打工实践。实习劳动既产生于学生的自我寻找,也产生于学校与用人单位协议后的安排。学生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廉价甚至劳动力的同时,还产生了《劳动法》上难于解决的问题。
(一)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
在毕业生看来,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开端;但就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赚取毕业生的劳动力。由于《劳动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生只有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实习劳动中产生的争议难以解决。
劳动法律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聘用(劳动)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我国,作为劳动者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习生如果小于这个年龄下限,显然不能成为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劳动)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劳动)。”可见,我国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签订聘用(劳动),而在校生在学习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双方通常都不可能签订聘用(劳动)。对于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而对于用人单位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同时也是自身考察人才的一个过程,它们往往还要向实习大学生或者实习大学生所在的学校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这样的情形与建立劳动关系,签订聘用(劳动)的真实意思相去甚远。
在校实习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呢?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聘用(劳动),而这种形式的欠缺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无论是以书面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反倒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者。
(二)责任归属——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
任何劳动都伴随着劳动风险。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实际参与劳动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些情况中最常见的是实习生在实习中身体健康受损和实习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实习条件或待遇两种情况。在校生在实习中权益受损时由谁负责、应当由谁负责?
第一个问题是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体健康受损。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该单位实习过程中的。如果是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在这一问题上,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的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不向有关学校和收取保险费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这一规定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