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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教学法

发布时间:2021-01-15 14:15:19

1. 求一款法律案例教学软件,案例必须是典型案例、要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1,对于行政许可,擅自实施没有法律依据;

2,符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法定要求;

3,不确定或不被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统一组织,并担任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4,法律不应该接受公共场所公示;

5,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内容

6的复议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通知申请人必须予以纠正;这个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

7,没有解释的行政许可申请将不被法律或行政原因被接受不许可的;

8,听证应当依法无需听证会举行;

9,应该向公众披露,没有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治疗结果的批准;

10,申请人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权力的法定要求;

1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行政许可审批内提出;

12,其应按照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给予优惠的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不作根据招标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

1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以被许可人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收集在依法行政许可收费;

15,对于被允许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依照法律,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监督职责;

1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有关的其他利益;

17,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2.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3. 如何记住教学案例能提供一些方法吗

随着公共管理学科的引进,案例教学近年来成为备受师生喜爱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从2001年开始,尝试在教学中引进案例方法,先后在“非营利组织概论”、“非政府管理概论”、“公共管理”等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所使用的案例大部分为我们自主调研和编写的实践案例,多数课程中案例教学部分所占比重超过40%,有的达50%以上,期末考试也常采用案例分析方式出题,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这里,结合我在教学实践中的体会,就如何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的教学和组织工作,谈如下九个问题。
一.何谓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教学,并不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为说明一定的理论或概念进行的举例分析,也不是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的具有实例性的课程实习,而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通常,案例教学要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要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并且,案例教学一般要结合一定理论,通过各种信息、知识、经验、观点的碰撞来达到启示理论和启迪思维的目的。在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既不是编出来讲道理的故事,也不是写出来阐明事实的事例,而是为了达成明确的教学目的,基于一定的事实而编写的故事,它在用于课堂讨论和分析之后会使学生有所收获,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最早用于医学教学中,为启发学生掌握对病症的诊断及治疗,医学院的教授将不同病症的诊断及治疗过程记录下来做成案例,用于课堂分析,以培养学生的诊断推理能力。后来,法学院的教授将各种不同的判例记录整理成为法学案例,包括其中的辩护和裁决过程,以培养学生的判案推理能力。20世纪初,哈佛商学院出现了工商管理案例,教授们将包括各种不确定信息、相关意见和实施过程的商业管理及其决策过程记录下来,编写成为案例用于课堂教学,以培养学生的管理推理能力。类似的方法后来在公共管理教学中出现,教授们搜集整理包含不同背景、问题、选项、相关意见和选择过程的公共管理和决策记录,形成公共管理案例并用之于教学过程,基以培养学生的决策推理能力。因此,公共管理案例实际上是借鉴其他领域案例的一种具体应用,它和医学案例、法学案例、工商管理案例一样,目的都是通过将实际事件的典型过程再现出来以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
二.教学计划
在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首先要有明确的教学计划。这里的教学计划,主要包括特定的教学对象、明确的教学目的、具体追求的教学效果和对教学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
通常情况下,案例教学的对象应当是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的应用型专业硕士研究生,就公共管理学科而言,适用的对象应当是MPA。[1]这是因为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不是传授知识,而是通过动员学生的参与热情,唤起潜藏在学生身上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其能力,从而开展讨论,通过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的互相交锋和彼此互动,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堂实践中我发现,学生的实践经验的多少是和课堂参与程度及其通过案例讨论得到的收获启发,通常是成正比的;在MPA教学以及在职研究生班的教学中使用案例通常效果最佳;选择那些和学生的工作及其经验背景有关的案例则会形成较好的课堂反响。
案例教学要尽量避免以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为对象,同时也要注意所选案例的内容与学生实践经验的关联性,要尽量将有着多元背景的学生组合在一起,为案例讨论中不同的经验、信息、知识、观点的交流和互动奠定基础。
案例教学的目的不应是传授知识,也不应是进行理论诠释或政策解释,不应将教学目的简单地放在老师对学生的“教”上,而应该着眼于老师和学生、特别是学生和学生相互之间彼此互动的“学”上。着眼于“学”,就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学生的需求和学生的构成,考虑“学”的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及其可能采取的行动,考虑对“学”的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不仅要考虑每一次案例课的过程控制,还要考虑整个教学计划的进度特别是其中案例部分的安排及其效果,要注意案例部分和理论部分、实践部分的必要的平衡。
三.选案例
在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要选择适合的案例。所有的案例都是为一定的教学目的编写的,选择案例一定要考虑案例编写者的着眼点。有的案例着眼于方案选择,有的案例着眼于过程推理,有的案例着眼于人物线索,有的案例着眼于故事情节,不同的着眼点反映了编写者不同的意图,服务于不同的教学目的,自然也会带来不同的教学效果。
选案例还要注意所选案例的问题意识、理论背景、写作风格和篇幅长短。案例教学的目标是启发学生对现实问题的思考、争论和进一步探索,基于问题和探索问题是这种教学方法的核心特点,而案例中所富涵的鲜明、强烈和错综复杂的问题意识则是引发学生争论与思考的出发点。不同主题的案例强调不同的理论背景,也体现不同的理论方面的要求,有的可能旨在应用某些理论观点基以决策或判断,有的则用以阐发某些理论的应用价值,有的要质疑某些理论并引导学生发散性的反思,有的则重在给学生进行一定理论思考的空间,以激发各种闪光的思想,等等。另外,不同案例的写作风格迥异,篇幅长短不同,在教学中的适用有很大差别,也是需要注意的。
四.案例备课
在课堂上使用案例,教师一定要事先熟习案例,要备好案例课。
案例备课首先需要仔细阅读案例正文、案例附录、案例分析报告和案例教学手册。通过阅读,对案例中的人物、事件、结构、情节、问题、背景、数据、观点、结论、悬念等,以及埋设在行文背后的问题等都有清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只有十分熟悉案例及其背景,才能在课堂上比较自如地引导案例讨论的进程,才能上好案例课。
在备课过程中要注意案例的情节演进,在每一个可能的转折点布置一定的问题以便引导或提示。为了掌握课堂讨论的进度并避免过于发散,教师要控制每一个单元的时间并及时作出提示,有时需要以提问的方式作出简要的归纳或小结,有时则要及时打断不必要的争吵或喋喋不休的阐述,这些都要在备课阶段做好准备,有时引起争论的往往是些枝节问题,教师应事先有所准备。
要温习必要的理论或概念,以便在案例教学中及时加以说明。同一个案例中有时涉及不同的理论,有时同一个概念被赋予不同的含义,需要在案例讨论前或者过程中加以说明或阐述。
要对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角色有正确的理解和心理准备。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是知识的传授者、主讲人、发布者,而应当是整个课程的设计者、主持人、仲裁者。
要对案例教学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要透彻了解对案例及其中可能提出的问题;驾驭讨论的技巧;信任、谦虚、公平、公正;耐心;总结与提炼要点;敢于操作、试错。
五.案例预习
案例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要求全体学生事先进行案例预习,没有事先预习的案例无法进行讨论。
案例无论长短,都会有一个完整的描述体系,通常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教师在案例教学开始之前一定要明确要求学生认真阅读案例,并指导学生进行必要的预习。
通常案例正文的后面会列出若干推荐思考题,案例阅读一定要从思考题开始,要带着问题阅读和理解案例。比较好的做法是:把问题记在心理,一边阅读一边寻找答案。阅读案例的时候不仅要阅读正文,还要根据提示阅读附录。
有些公开出版的案例附有教学手册,是专门提供给教师的阅读材料,学生在进行案例讨论之前最好不要阅读。
案例预习时的问题意识很重要,以下提供一些提示问题,作为案例预习的参考:
•谁是决策者?将作出怎样的决策?
•决策者的目标是什么?
•另一些重要角色是谁?
•他们的目标是什么?
•关键的问题是什么?
•客观环境(约束因素、机会和挑战)怎样?
•决策者能够采取什么行动?将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你处在该位置将会怎么做?为什么?
六.案例教室
案例教学对教室有特殊的要求。
案例教学的班级不宜过大,学生人数太多会影响讨论的效果;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板书、软板、投影、幻灯机、活动挂布等各种辅助设施;教师和学生最好站在同一个平台且能在教室内自由移动,以消除隔膜。教室的形状最好是四方形或半圆形,无台阶,可容纳30-40人左右;可以在教室内的周边布置板书、软板、挂布、投影等设施。讲台最好摆放在中心位置,课桌围绕讲台呈发散状分布,注意分组排列。
案例讨论有时需要分组。分组的规则是:随机分组;注意人数和男女比例,通常以6-8人为宜;可定期调整分组以利于沟通;组长应通过组内民主选举产生,分组讨论应由组长协调组织;要充分发挥各个讨论组的积极性,讨论结束后应及时安排各组展示或报告小组讨论的情况,并简要评述。
七.课堂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案例,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授课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1.以学生为中心
案例教学的中心不是教师,不是案例,不是由故事而产生的各种论题本身,而是学生,是所有参与案例讨论的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为学生服务的,要想方设法调动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去想、去说、去辩论。案例不是老师教学生的范本,而是以学生为中心的自发学习的工具,要努力让学生掌握案例、驾驭案例,通过案例的讨论启发思想、增强信心、提升能力。案例教学转换了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在课堂中,学生是关注的中心和主角,教师则成为辅助人员和配角。
2.没有正确答案
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告诉学生谁是谁非,不是给出什么正确什么错误的价值判断,也不是找到理想的答案。一个好的案例不应包含案例所提出问题的“正确答案”,而应当在许多不同的答案之间搭建一个能够让学生自主选择的平台,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信息和价值判断作出自主的选择。要告诉学生:在案例讨论中,没有思考、分析或判断某一情况的“确切”的方法,找不到大家公认的唯一的“最佳选择”,有的只是彼此的观点差异以及学生们对各自观点的强调和论证,有的只是论证的好与不好,而不是观点的正确与否。
3.引起争论
案例教学和一般授课不同,不是要达成共识,而是要引起争论。案例应当提供给学生的是:好奇、争端、问题、选择、信息,以及依据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思考和作出选择的暗示性的路径。要鼓励学生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努力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要鼓励学生去怀疑别人的观点并努力去加以批驳,同时要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要引导学生去游说和争取更多的支持者。在案例讨论中,能够不被驳倒而坚持到最后的观点就是成功的观点。
4.以讨论为基础
案例教学以讨论为基础。在案例课堂上,教师不代表权威,学生对自己负责;知识、信息、思想和观点在“教师-学生-学生-教师”之间双向、多重、交互流动,目标在于增强学生的思考、分析、概括、评论、辩论、说服等能力和自信心;在课堂上,教师不掌握话语权,学生通过讨论形成公共话语,教师适时的引导和启发起着补充和矫正的作用,讨论在教室的范围内逐步形成公共舆论乃至公共空间,能够逐步升华对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5.全息学习
案例教学中最累的不是教师,而是学生,所有的学生都要全神贯注地参与案例讨论。案例动员的是全体参与者的全部注意力:读、写、想、看、听、说、辨、疑、分析、判断、选择、决策、归纳、演绎、反应,等等。只有全神贯注,才能积极参与并最大限度地调动潜在的经验和知识,从而提升能力。
八.组织讨论
案例方法的本质在于通过学生之间的讨论将真实世界引入课堂,在有限的时间、有限的空间和有限的信息内造成一种“可控情境”,以便于学生尽可能充分地观察、参与、学习、分析和表达。其中组织案例讨论是达成“可控情境”的最重要的环节。
案例讨论的基本步骤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分组和动员
案例讨论之前需要达成一定的气氛,即通过诸如分组、相互介绍、小组评分和评估、考勤记录等外在的激励手段引起学生的注意,目的是营造宽松的气氛和全息投入的吸引力。在新开的班级,可以采取随机分组的方式,将班级按照每组6-7人分组,每组指定一位同学开始自我介绍,下一位在自我介绍开始之前介绍其他同学的基本信息,按顺时针方向依次循环,至最后一位同学则应在自我介绍之前全部记住并介绍其他同学的信息,最后代表全组在班级展示小组的风采。这样带有游戏性质的做法会大大减轻同学之间的紧张情绪,彼此认识并增强小组内部的凝聚力。
2.小组讨论
要求每一个小组选举或推荐一位组长,由组长指定记录员,组织小组讨论。通常小组讨论的论题由教师布置,讨论过程由组长控制,时间应当统一把握,通常控制在1小时以内为宜。
小组讨论的前提是学生都已经详细阅读了案例并提前思考了一些问题,组长可以提示性地先就阅读的情况进行检测,然后要求大家发表各自的看法。讨论有不同形式,但基本内容应包括六个步骤:
1)发掘问题:对案例中所显现和埋设的问题进行逐一罗列和陈述;
2)分析问题:对每一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前因后果及其连带影响因素等;
3)提出解决方案:针对主要问题找出各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4)理清人物线索:找到案例中的核心人物、关键人物和相关人物,分析每一个人物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影响,理清案例中的人物线索;
5)找出利害相关者:从影响的角度,找出与案例有关的各个不同的利害相关者,分析各自的定位及其在不同解决方案中所受影响。
6)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对案例的结果和其他可供选择的结果进行评价,并总结其经验教训。
3.班级汇报
小组讨论结束后,教师可要求学生将记录整理的小组意见用挂纸的形式张贴出来,也可要求小组代表到讲台前陈述,教师逐一在黑板上记下学生发言的要点。要控制每一位小组代表陈述的时间,并注意其他小组成员是否有重要的补充。
班级汇报过程中教师不作点评,但是要及时归纳和整理各个小组讨论中形成的观点,根据学生的观点梳理出基本的脉络,并征询学生的意见。
4.收尾和小结
结束案例讨论并不是下结论,不要试图告诉学生谁对谁错,也不要去点评学生的观点。结束一场案例的讨论就像飞机着陆,其中蕴含相当丰富的技巧,且很易出错。
结束案例讨论的方法有很多,这里列举其中若干供参考:
•投票,靠民主程序对主要问题或决策达成一致;
•归纳,回顾讨论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把答案留给学生;
•总结,对已有观点及讨论中未被发现的新方案进行小结;
•提要,回顾讨论中出现的“惊人之语”及意料之外的收获;
•发现,理清头绪,识别由学生和你确定的“最佳思路”;
•发问,以提问的方式,请学生来进行回顾和总结;
九.案例学习
案例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它不仅要求教师转变教学方式,而且要求学生的学习方式也要发生根本的转变。针对学生,这里补充如下几点:
1.案例学习者的姿态
如前所述,案例学习者在课堂中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成为主动的参与者,成为案例教学的主角。为此,案例学习者需要做好如下的准备:
•知识准备——了解案例方法,阅读案例,并思考案例阅读提示问题;
•心理和情感准备——预测问题,准备发言,承受压力,估算进程,积极评价和批判;
•全身心投入——摈弃差别观念、怀疑、观望和自卑,调动兴趣,积极参与。
2.怎么学?
案例学习的方法不同于传统的课程学习,需要有适用于课堂讨论的必要方法,比如要有捕捉问题的能力,带着强烈的问题意识,随时发问、置疑和批判;要有开展争论的意识,要随时找对手、挑毛病、抓辫子;要抓住机会发表见解,表达自己的主张;要观察、整理和善于总结归纳别人的观点;要求同存异,在不同观点之间找到共同点并努力达成共识。
3.学什么?
案例学习从根本上来说不是学习的增量,而是结构的整合,不能冀望于从一次案例课上学习和吸收很多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和新的信息,这是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授课的很大特点。
那么案例学习者要通过案例教学学习什么呢?主要地说,案例教学提供给学习者的应当有如下收获:
•学会发现问题;
•学会把握和利用信息;
•学会进行理论的理智型理解和应用;
•提高批判性、分析性和推理性技能;
•增强决策能力;
•学会互相分享经验;
•提高行为性和社交性技能;
•学会彼此倾听和尊重他人意见并达成共识;
•增强自信和促进发表个人意见的意愿;
•改变对一些问题、观点、组织或个人的成见;
•从整体上提高对决策过程的参与热情;
•增强参与社会变革及解决社会问题的积极性。
等等。当然,每一个学习者的经验背景、知识背景、信息背景、能力背景以及课程准备不同,所得的收获也就彼此不同。我们希望每一个案例学习者都能认真准备,全息投入,相信所得的收获必定是与众不同的。

4. 两大法系的审判制度

大陆法系的是参审制的陪审制度——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与法律适用的决定
海洋法系则是一美国为主要代表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是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则由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之上进行!

5.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6. 如何教育好中学期判例而又厌学的孩子

厌学,是现在孩子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读书与择业的关系越来越脱节,新的读书版无用论产生,在农村权家庭中有相当一部分家长对自己的孩子会不会读书,爱不爱读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家庭教育放松了,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要把一个中学期的孩子教好,必须要:1、家庭教育要和学校教育配合;2、搞好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都关心孩子成长的气氛;3、学校是育人的主阵地,从德育入手,关心学生,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4、.......

7.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将来的趋势是什么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
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 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 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 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
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形成和发展中, 历经三个阶段, 即
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 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 世纪至18 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基本摧毁了封建制度。 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 所以, 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 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799 年拿破仑发动政变上台执政,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 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 维护私有财产制度, 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拿破仑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们是: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这五部法典连同法国宪法, 一起构成法国“六法”体系。法国六法的产生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国的立法活动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仅使法国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

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很多人转而请求枢密院和国会主持正义,这些纠纷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来处理。在1474年,枢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该机构终于独立出来,成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由此发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约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

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协调发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续。(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现。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统一诉讼程序法》、《普通法诉讼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犯人身法》、《盗窃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

(二)美国法的历史沿革

1、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从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纪,英国法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比较小,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当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纪,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过强制手段推行英国的法律。同时,熟悉英国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对英国法在北美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国法传统的形成

1776年,美国独立后,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纪,美国的普通法传统终于确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国人是英国的移民,语言相通,传统相通。而且英国法在殖民地时期已经对美国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加上法律学说的传播。美国最终接受了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的法律也表现出不同于英国法的一些特点。如采用了成文宪法,制定法占有更大的比例。路易丝安那州保留了民法传统。简化了诉讼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区分。美国独立战争后,其法律日益脱离英国法,成为普通法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8.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内容简介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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