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川地方課程《家庭.社會.法治》第四章 撐起法律保護傘的教案及課件。我急需。謝謝
目標正確就是指制定抄的教學目襲標既要符合課程標準的要求,又要符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教學目標是設計教學過程的依據,是課堂教學的總的指導思想,是上課的出發點,也是進行課堂教學的終極回宿。如何制定出一個具體明確又切實可行的教學目標呢?首先要認真鑽研教材,結合數學課程目標和教學內容,制定出本節課的教學計劃:要使學生把握哪些知識、形成什麼樣的技能技巧、達到什麼樣的熟練程度、會用哪些方法解題等,這就是雙基目標。其次是考慮通過這些知識的教學,應該培養學生哪些思維能力,這是思維能力的目標。再次是想一想通過這些知識的教學,對學生進行哪些思想教育,培養哪些良好的道德品質,這是滲透思想教育的要求。最後是考慮哪些地方可以對學生進行創新教育,怎樣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這是創新教育的要求,這也是課堂教學最重要的目標。
② 五年級品德與社會上冊第二單元:法律在我身邊教案
法律,生命的保護傘
(1課時)
目的要求:
1、通過學習,知道保護未成年人的根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知道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
2、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能就法律條款中的有關規定對身邊的現象發表評論。
3、在成長過程中,知道並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重點難點:
重點: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身邊的事情有更深刻的認識,能夠就法律條款中的有關規定對身邊的現象發表評論,並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難點: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課文說明:
學會健康地生活,僅僅遠離惡習、毒品、邪教,還是不夠的,生命之路是美好又曲折的,要使生命之樹茁壯成長,還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本課著重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通過具體生動的案例,讓學生在評論中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條款,學會運用法律,為生命撐起保護傘。
教學過程:
一、創設情境,導入新課
最近,有一位同學露露遇到了一件煩惱的事,你想聽一聽他的煩惱,幫助他解決煩惱嗎?(願意!)
讓我們來聽一聽他的心聲吧!
我無法原諒母親偷看了我的信。
「媽,你過來,這是什麼。」 我抓起一疊信狠狠地問,「媽,你真的太令我失望了。」媽媽有點不知所措,「小楓,媽也是為了你好啊,你看你都上初中了,媽不想你分心啊,媽本來打算等你考完了再給你的。」「為我好?為我好就不應該把信藏起來。」這是的我已經完全喪失理智了,「你不但藏我的信還看我的信……」「媽沒看啊。」「沒看?那這是什麼。」我舉起手中的一封信,顯然這已經被拆開過的。「你以為你是我媽媽就可以管我的一切嗎?我也是人,我也需要自由,你為什麼私自拆看我的信件,你不知道私自拆人信件是犯法的嗎?作為一個母親,你就不能認識到這件事的錯誤性和嚴重性嗎?!」
同學們,你知道這件事的嚴重性嗎?
(侵犯了隱私權)
同學們,法律是保護個人隱私權的。讓我們來學習一下: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在這花樣的年華里,我們的未成年人卻受到很多的傷害。這傷害猶如航船時的暗礁,可能產生致命的打擊,一切不及挽回。我們自己應該學會自我保護,要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保護自己。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你知道維護少年權益該用什麼法律武器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二、初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讓我們閱讀課文22頁,走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分鍾後,你有什麼收獲?
隨機:
(一)、課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通過、公布、施行的日期以及相關條款。(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學生自主閱讀,並再次進行評論。
(二)、課件出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初步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根本大法。
三、了解法律保護的權益。教師引導學生認識:生活中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運用法律來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出示案例,展開分析。
1、父母可以帶未成年人子女到歌廳唱歌嗎?
案例:一天晚上吃過飯,小強的爸爸說:「沒什麼事情做,帶你歌廳唱歌吧」。結果到了歌廳門口,門衛卻說:「大人可以進去,小孩不能進,看見這牌子了嗎『未成年人禁止入內』」。小強的爸爸不理解:「我們花錢進去唱歌,憑啥不讓我兒子進?」
分析:《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現在,社會上有很多舞廳,而法律規定禁止小朋友進入營業性舞廳。一方面舞廳並不適合小朋友,另一方面舞廳的消費將浪費小朋友的精力和時間,影響小朋友完成自己的學業。而且小朋友沒有經濟收入,進入營業性舞廳消費,會增加家長的負擔。
這些場所折經營者如果放任或誘惑小朋友進入這些場所,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小朋友進入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場所是一種不良行為,家長和老師都有責任進行教育和制止。
2、兒童的智力成果受法律保護嗎?
案例:小明是個聰明愛動手的孩子,經常自己做一些小發明,他只有14歲,還沒成年,他的發明能申請專利得到保護嗎?
分析: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對待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的權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 證書、獎金或者其它獎勵。我國的《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也有類似的規定。經常有兒童獲得美術繪畫的國際國內的大獎;有的兒童還出版了自己的詩集。
3、誰是孩子的監護人?
案例:李某夫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雙雙身亡,留下一對雙胞胎兄弟。兄弟倆由於沒有父母管教,經常跟社會上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來往,最近因參與盜竊活動,被公安機關收審。但由於兄弟倆年齡還小,被免除刑事責任。公安機關通知他們的監護人來派出所領人,但親戚們對兄弟倆已經頭疼至極,都不願意去。
分析: 那麼,究竟誰是孩子的監護人?誰該去領孩子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做了詳細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例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親密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後來通過村民委員會的調停,倆兄弟終於由大舅領回了家。
4、未成年可以進游戲廳嗎?
案例:育新小學附近有個游戲廳,盡管門前立著「未成年人禁止入內的牌子」,卻仍有很多同學放不後到游戲廳玩游戲,游戲廳這種做法對嗎?
分析:玩游戲機是些小朋友生活中非常喜歡的游戲。許多家庭都為小朋友購置了游戲機。社會上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游戲廳。這些地方對許多小朋友都有吸引力。但是,小朋友應當認識到過多玩游戲機的害處:長時間玩游戲機會影響身體健康;不加控制地玩游戲機會妨礙學業;經常玩一些暴力的游戲可能會誘發犯罪。因此,對一些營業性游戲廳,法律作了特別的規定。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游戲廳的入口處應當張掛「禁止中小學生入內」的標牌,而且真正做到不允許未成所人入內。國家的法律明確要求游戲廳禁止小朋友入內,這種規定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小朋友的健康成長。
四、請你出招。
同學們,我們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當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麼辦?(學生以小組為單位,自主選擇課文中的其他案例,進行評論。)
◇看圖片評議:
1. 全班交流。
2. 師:評論了這些案例,請你選擇一位主人公,把最想說的話寫下來。
◇看漫畫評議。
◇表演小品《她該怎麼辦》
◇我們經常聽到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等,請發表你的看法。
◇學生就教材「小討論」中的第三題展開小組討論。。
隨機進行知識學習
投影:
五、小結
生活中處處有法律,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正當權利,未成年人要增強法制觀念,依法律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附錄:《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重點
1、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2、接受父母撫養的權利。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回答:
3、保守個人隱私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二.
4、享受勞動保護權。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5、維護自己人格尊嚴的權利。
第十五條 :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6,人身安全、財產繼承權。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讓我們走進未成年的心靈,聆聽他們對家的自白。有請趙子延同學。
附錄:《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和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法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扶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位、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慝、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論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十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著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實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③ 四川地方課程《家庭.社會.法治》撐起法律保護傘——學會自我保護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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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寫教學目標,現在是課改階段上課要有新的理念分三部分:知識、能力、版情感態度價值觀權。 然後分析教材:重點和難點 三 教具 四 教學方法 五 教學過程,可分詳案和簡案,詳案要設想每句話怎麼講比較麻煩,簡案只要寫一下時間安排,和每部分教師的活動和學生的活動 六 板書提綱 七 教學反饋 這樣的教案就比較完整,也能及時地總結問題。 我認為寫教案最重要的是先確立教學理念,也就是第一部分,千萬不能小看了這部分,否則上課就會漫無目的,效果比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