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一款法律案例教學軟體,案例必須是典型案例、要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1,對於行政許可,擅自實施沒有法律依據;
2,符合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法定要求;
3,不確定或不被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機構統一組織,並擔任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項目
4,法律不應該接受公共場所公示;
5,驗收,行政許可的所有內容
6的復議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通知申請人必須予以糾正;這個過程中,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
7,沒有解釋的行政許可申請將不被法律或行政原因被接受不許可的;
8,聽證應當依法無需聽證會舉行;
9,應該向公眾披露,沒有行政許可決定,監督檢查和治療結果的批准;
10,申請人不符合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法定權力的法定要求;
11,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沒有行政許可決定的法定期限行政許可審批內提出;
12,其應按照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成績給予優惠的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考試,或不作根據招標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
1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為基礎,以被許可人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收集在依法行政許可收費;
15,對於被允許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依照法律,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履行監督職責;
1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有關的其他利益;
17,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其他行為。
2.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自2004年起曾在大陸發行簡體字版,茲再配合法律發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表示誠摯的謝意。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台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台灣民法的發展。《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系,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系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系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現行台灣「民法」系於1929年制定於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於台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民法的延續與發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積了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范模式,對大陸民法的制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於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來致力於民法的教學研究,得到兩岸許多法學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勵,元照出版公司與北京大學出版社協助、出版發行新版,認真負責,謹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謝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樂平安中從事卑微的工作,願民法所體現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展。
3. 如何記住教學案例能提供一些方法嗎
隨著公共管理學科的引進,案例教學近年來成為備受師生喜愛的一種教學方式。我從2001年開始,嘗試在教學中引進案例方法,先後在「非營利組織概論」、「非政府管理概論」、「公共管理」等課程中採用案例教學方法,所使用的案例大部分為我們自主調研和編寫的實踐案例,多數課程中案例教學部分所佔比重超過40%,有的達50%以上,期末考試也常採用案例分析方式出題,取得了很好的教學效果。這里,結合我在教學實踐中的體會,就如何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的教學和組織工作,談如下九個問題。
一.何謂案例教學?
所謂案例教學,並不是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為說明一定的理論或概念進行的舉例分析,也不是教師指導學生開展的具有實例性的課程實習,而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通常,案例教學要經過事先周密的策劃和准備,要使用特定的案例並指導學生提前閱讀,要組織學生開展討論或爭論,形成反復的互動與交流,並且,案例教學一般要結合一定理論,通過各種信息、知識、經驗、觀點的碰撞來達到啟示理論和啟迪思維的目的。在案例教學中,所使用的案例既不是編出來講道理的故事,也不是寫出來闡明事實的事例,而是為了達成明確的教學目的,基於一定的事實而編寫的故事,它在用於課堂討論和分析之後會使學生有所收獲,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案例教學最早用於醫學教學中,為啟發學生掌握對病症的診斷及治療,醫學院的教授將不同病症的診斷及治療過程記錄下來做成案例,用於課堂分析,以培養學生的診斷推理能力。後來,法學院的教授將各種不同的判例記錄整理成為法學案例,包括其中的辯護和裁決過程,以培養學生的判案推理能力。20世紀初,哈佛商學院出現了工商管理案例,教授們將包括各種不確定信息、相關意見和實施過程的商業管理及其決策過程記錄下來,編寫成為案例用於課堂教學,以培養學生的管理推理能力。類似的方法後來在公共管理教學中出現,教授們搜集整理包含不同背景、問題、選項、相關意見和選擇過程的公共管理和決策記錄,形成公共管理案例並用之於教學過程,基以培養學生的決策推理能力。因此,公共管理案例實際上是借鑒其他領域案例的一種具體應用,它和醫學案例、法學案例、工商管理案例一樣,目的都是通過將實際事件的典型過程再現出來以引導和培養學生的推理能力。
二.教學計劃
在課程教學中使用案例,首先要有明確的教學計劃。這里的教學計劃,主要包括特定的教學對象、明確的教學目的、具體追求的教學效果和對教學過程的整體設計及其控制。
通常情況下,案例教學的對象應當是有一定實踐經驗和理論素養的應用型專業碩士研究生,就公共管理學科而言,適用的對象應當是MPA。[1]這是因為案例教學的目的主要不是傳授知識,而是通過動員學生的參與熱情,喚起潛藏在學生身上的豐富的實踐經驗及其能力,從而開展討論,通過針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觀點的互相交鋒和彼此互動,激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提高判斷能力、分析能力、決策能力、協調能力、表達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課堂實踐中我發現,學生的實踐經驗的多少是和課堂參與程度及其通過案例討論得到的收獲啟發,通常是成正比的;在MPA教學以及在職研究生班的教學中使用案例通常效果最佳;選擇那些和學生的工作及其經驗背景有關的案例則會形成較好的課堂反響。
案例教學要盡量避免以沒有實踐經驗的學生為對象,同時也要注意所選案例的內容與學生實踐經驗的關聯性,要盡量將有著多元背景的學生組合在一起,為案例討論中不同的經驗、信息、知識、觀點的交流和互動奠定基礎。
案例教學的目的不應是傳授知識,也不應是進行理論詮釋或政策解釋,不應將教學目的簡單地放在老師對學生的「教」上,而應該著眼於老師和學生、特別是學生和學生相互之間彼此互動的「學」上。著眼於「學」,就要充分考慮學生的能力、學生的需求和學生的構成,考慮「學」的過程中學生的主體性及其可能採取的行動,考慮對「學」的過程的整體設計及其控制。不僅要考慮每一次案例課的過程式控制制,還要考慮整個教學計劃的進度特別是其中案例部分的安排及其效果,要注意案例部分和理論部分、實踐部分的必要的平衡。
三.選案例
在課程教學中使用案例,要選擇適合的案例。所有的案例都是為一定的教學目的編寫的,選擇案例一定要考慮案例編寫者的著眼點。有的案例著眼於方案選擇,有的案例著眼於過程推理,有的案例著眼於人物線索,有的案例著眼於故事情節,不同的著眼點反映了編寫者不同的意圖,服務於不同的教學目的,自然也會帶來不同的教學效果。
選案例還要注意所選案例的問題意識、理論背景、寫作風格和篇幅長短。案例教學的目標是啟發學生對現實問題的思考、爭論和進一步探索,基於問題和探索問題是這種教學方法的核心特點,而案例中所富涵的鮮明、強烈和錯綜復雜的問題意識則是引發學生爭論與思考的出發點。不同主題的案例強調不同的理論背景,也體現不同的理論方面的要求,有的可能旨在應用某些理論觀點基以決策或判斷,有的則用以闡發某些理論的應用價值,有的要質疑某些理論並引導學生發散性的反思,有的則重在給學生進行一定理論思考的空間,以激發各種閃光的思想,等等。另外,不同案例的寫作風格迥異,篇幅長短不同,在教學中的適用有很大差別,也是需要注意的。
四.案例備課
在課堂上使用案例,教師一定要事先熟習案例,要備好案例課。
案例備課首先需要仔細閱讀案例正文、案例附錄、案例分析報告和案例教學手冊。通過閱讀,對案例中的人物、事件、結構、情節、問題、背景、數據、觀點、結論、懸念等,以及埋設在行文背後的問題等都有清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只有十分熟悉案例及其背景,才能在課堂上比較自如地引導案例討論的進程,才能上好案例課。
在備課過程中要注意案例的情節演進,在每一個可能的轉折點布置一定的問題以便引導或提示。為了掌握課堂討論的進度並避免過於發散,教師要控制每一個單元的時間並及時作出提示,有時需要以提問的方式作出簡要的歸納或小結,有時則要及時打斷不必要的爭吵或喋喋不休的闡述,這些都要在備課階段做好准備,有時引起爭論的往往是些枝節問題,教師應事先有所准備。
要溫習必要的理論或概念,以便在案例教學中及時加以說明。同一個案例中有時涉及不同的理論,有時同一個概念被賦予不同的含義,需要在案例討論前或者過程中加以說明或闡述。
要對案例教學中教師的角色有正確的理解和心理准備。在案例教學中,教師不是知識的傳授者、主講人、發布者,而應當是整個課程的設計者、主持人、仲裁者。
要對案例教學有充分的心理准備,要透徹了解對案例及其中可能提出的問題;駕馭討論的技巧;信任、謙虛、公平、公正;耐心;總結與提煉要點;敢於操作、試錯。
五.案例預習
案例教學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要求全體學生事先進行案例預習,沒有事先預習的案例無法進行討論。
案例無論長短,都會有一個完整的描述體系,通常以文字形式表現出來。教師在案例教學開始之前一定要明確要求學生認真閱讀案例,並指導學生進行必要的預習。
通常案例正文的後面會列出若干推薦思考題,案例閱讀一定要從思考題開始,要帶著問題閱讀和理解案例。比較好的做法是:把問題記在心理,一邊閱讀一邊尋找答案。閱讀案例的時候不僅要閱讀正文,還要根據提示閱讀附錄。
有些公開出版的案例附有教學手冊,是專門提供給教師的閱讀材料,學生在進行案例討論之前最好不要閱讀。
案例預習時的問題意識很重要,以下提供一些提示問題,作為案例預習的參考:
•誰是決策者?將作出怎樣的決策?
•決策者的目標是什麼?
•另一些重要角色是誰?
•他們的目標是什麼?
•關鍵的問題是什麼?
•客觀環境(約束因素、機會和挑戰)怎樣?
•決策者能夠採取什麼行動?將產生什麼後果?
•如果你處在該位置將會怎麼做?為什麼?
六.案例教室
案例教學對教室有特殊的要求。
案例教學的班級不宜過大,學生人數太多會影響討論的效果;教學過程中要充分利用板書、軟板、投影、幻燈機、活動掛布等各種輔助設施;教師和學生最好站在同一個平台且能在教室內自由移動,以消除隔膜。教室的形狀最好是四方形或半圓形,無台階,可容納30-40人左右;可以在教室內的周邊布置板書、軟板、掛布、投影等設施。講台最好擺放在中心位置,課桌圍繞講台呈發散狀分布,注意分組排列。
案例討論有時需要分組。分組的規則是:隨機分組;注意人數和男女比例,通常以6-8人為宜;可定期調整分組以利於溝通;組長應通過組內民主選舉產生,分組討論應由組長協調組織;要充分發揮各個討論組的積極性,討論結束後應及時安排各組展示或報告小組討論的情況,並簡要評述。
七.課堂教學
在課堂教學中使用案例,有許多不同於一般授課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表現在如下五個方面:
1.以學生為中心
案例教學的中心不是教師,不是案例,不是由故事而產生的各種論題本身,而是學生,是所有參與案例討論的學生。在案例教學中,教師是為學生服務的,要想方設法調動每一個學生的積極性,激勵學生去想、去說、去辯論。案例不是老師教學生的範本,而是以學生為中心的自發學習的工具,要努力讓學生掌握案例、駕馭案例,通過案例的討論啟發思想、增強信心、提升能力。案例教學轉換了教師和學生的角色,在課堂中,學生是關注的中心和主角,教師則成為輔助人員和配角。
2.沒有正確答案
案例教學的目的不是告訴學生誰是誰非,不是給出什麼正確什麼錯誤的價值判斷,也不是找到理想的答案。一個好的案例不應包含案例所提出問題的「正確答案」,而應當在許多不同的答案之間搭建一個能夠讓學生自主選擇的平台,讓學生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信息和價值判斷作出自主的選擇。要告訴學生:在案例討論中,沒有思考、分析或判斷某一情況的「確切」的方法,找不到大家公認的唯一的「最佳選擇」,有的只是彼此的觀點差異以及學生們對各自觀點的強調和論證,有的只是論證的好與不好,而不是觀點的正確與否。
3.引起爭論
案例教學和一般授課不同,不是要達成共識,而是要引起爭論。案例應當提供給學生的是:好奇、爭端、問題、選擇、信息,以及依據所提供的信息進行思考和作出選擇的暗示性的路徑。要鼓勵學生堅持自己的觀點並努力為自己的觀點辯護,要鼓勵學生去懷疑別人的觀點並努力去加以批駁,同時要引導學生從多個角度論證自己的觀點,要引導學生去游說和爭取更多的支持者。在案例討論中,能夠不被駁倒而堅持到最後的觀點就是成功的觀點。
4.以討論為基礎
案例教學以討論為基礎。在案例課堂上,教師不代表權威,學生對自己負責;知識、信息、思想和觀點在「教師-學生-學生-教師」之間雙向、多重、交互流動,目標在於增強學生的思考、分析、概括、評論、辯論、說服等能力和自信心;在課堂上,教師不掌握話語權,學生通過討論形成公共話語,教師適時的引導和啟發起著補充和矯正的作用,討論在教室的范圍內逐步形成公共輿論乃至公共空間,能夠逐步升華對問題的理解和認識。
5.全息學習
案例教學中最累的不是教師,而是學生,所有的學生都要全神貫注地參與案例討論。案例動員的是全體參與者的全部注意力:讀、寫、想、看、聽、說、辨、疑、分析、判斷、選擇、決策、歸納、演繹、反應,等等。只有全神貫注,才能積極參與並最大限度地調動潛在的經驗和知識,從而提升能力。
八.組織討論
案例方法的本質在於通過學生之間的討論將真實世界引入課堂,在有限的時間、有限的空間和有限的信息內造成一種「可控情境」,以便於學生盡可能充分地觀察、參與、學習、分析和表達。其中組織案例討論是達成「可控情境」的最重要的環節。
案例討論的基本步驟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分組和動員
案例討論之前需要達成一定的氣氛,即通過諸如分組、相互介紹、小組評分和評估、考勤記錄等外在的激勵手段引起學生的注意,目的是營造寬松的氣氛和全息投入的吸引力。在新開的班級,可以採取隨機分組的方式,將班級按照每組6-7人分組,每組指定一位同學開始自我介紹,下一位在自我介紹開始之前介紹其他同學的基本信息,按順時針方向依次循環,至最後一位同學則應在自我介紹之前全部記住並介紹其他同學的信息,最後代表全組在班級展示小組的風采。這樣帶有游戲性質的做法會大大減輕同學之間的緊張情緒,彼此認識並增強小組內部的凝聚力。
2.小組討論
要求每一個小組選舉或推薦一位組長,由組長指定記錄員,組織小組討論。通常小組討論的論題由教師布置,討論過程由組長控制,時間應當統一把握,通常控制在1小時以內為宜。
小組討論的前提是學生都已經詳細閱讀了案例並提前思考了一些問題,組長可以提示性地先就閱讀的情況進行檢測,然後要求大家發表各自的看法。討論有不同形式,但基本內容應包括六個步驟:
1)發掘問題:對案例中所顯現和埋設的問題進行逐一羅列和陳述;
2)分析問題:對每一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前因後果及其連帶影響因素等;
3)提出解決方案:針對主要問題找出各種可行的解決方案;
4)理清人物線索:找到案例中的核心人物、關鍵人物和相關人物,分析每一個人物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影響,理清案例中的人物線索;
5)找出利害相關者:從影響的角度,找出與案例有關的各個不同的利害相關者,分析各自的定位及其在不同解決方案中所受影響。
6)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對案例的結果和其他可供選擇的結果進行評價,並總結其經驗教訓。
3.班級匯報
小組討論結束後,教師可要求學生將記錄整理的小組意見用掛紙的形式張貼出來,也可要求小組代表到講台前陳述,教師逐一在黑板上記下學生發言的要點。要控制每一位小組代表陳述的時間,並注意其他小組成員是否有重要的補充。
班級匯報過程中教師不作點評,但是要及時歸納和整理各個小組討論中形成的觀點,根據學生的觀點梳理出基本的脈絡,並征詢學生的意見。
4.收尾和小結
結束案例討論並不是下結論,不要試圖告訴學生誰對誰錯,也不要去點評學生的觀點。結束一場案例的討論就像飛機著陸,其中蘊含相當豐富的技巧,且很易出錯。
結束案例討論的方法有很多,這里列舉其中若干供參考:
•投票,靠民主程序對主要問題或決策達成一致;
•歸納,回顧討論中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把答案留給學生;
•總結,對已有觀點及討論中未被發現的新方案進行小結;
•提要,回顧討論中出現的「驚人之語」及意料之外的收獲;
•發現,理清頭緒,識別由學生和你確定的「最佳思路」;
•發問,以提問的方式,請學生來進行回顧和總結;
九.案例學習
案例教學是一種全新的教學方法,它不僅要求教師轉變教學方式,而且要求學生的學習方式也要發生根本的轉變。針對學生,這里補充如下幾點:
1.案例學習者的姿態
如前所述,案例學習者在課堂中不再是被動的接受者,而成為主動的參與者,成為案例教學的主角。為此,案例學習者需要做好如下的准備:
•知識准備——了解案例方法,閱讀案例,並思考案例閱讀提示問題;
•心理和情感准備——預測問題,准備發言,承受壓力,估算進程,積極評價和批判;
•全身心投入——擯棄差別觀念、懷疑、觀望和自卑,調動興趣,積極參與。
2.怎麼學?
案例學習的方法不同於傳統的課程學習,需要有適用於課堂討論的必要方法,比如要有捕捉問題的能力,帶著強烈的問題意識,隨時發問、置疑和批判;要有開展爭論的意識,要隨時找對手、挑毛病、抓辮子;要抓住機會發表見解,表達自己的主張;要觀察、整理和善於總結歸納別人的觀點;要求同存異,在不同觀點之間找到共同點並努力達成共識。
3.學什麼?
案例學習從根本上來說不是學習的增量,而是結構的整合,不能冀望於從一次案例課上學習和吸收很多新的知識、新的理論和新的信息,這是案例教學不同於傳統授課的很大特點。
那麼案例學習者要通過案例教學學習什麼呢?主要地說,案例教學提供給學習者的應當有如下收獲:
•學會發現問題;
•學會把握和利用信息;
•學會進行理論的理智型理解和應用;
•提高批判性、分析性和推理性技能;
•增強決策能力;
•學會互相分享經驗;
•提高行為性和社交性技能;
•學會彼此傾聽和尊重他人意見並達成共識;
•增強自信和促進發表個人意見的意願;
•改變對一些問題、觀點、組織或個人的成見;
•從整體上提高對決策過程的參與熱情;
•增強參與社會變革及解決社會問題的積極性。
等等。當然,每一個學習者的經驗背景、知識背景、信息背景、能力背景以及課程准備不同,所得的收獲也就彼此不同。我們希望每一個案例學習者都能認真准備,全息投入,相信所得的收獲必定是與眾不同的。
4. 兩大法系的審判制度
大陸法系的是參審制的陪審制度——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與法律適用的決定
海洋法系則是一美國為主要代表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是認定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則由法官在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之上進行!
5.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6. 如何教育好中學期判例而又厭學的孩子
厭學,是現在孩子的一個顯著特點,由於讀書與擇業的關系越來越脫節,新的讀書版無用論產生,在農村權家庭中有相當一部分家長對自己的孩子會不會讀書,愛不愛讀書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家庭教育放鬆了,社會大環境的影響,也直接影響孩子的成長,要把一個中學期的孩子教好,必須要:1、家庭教育要和學校教育配合;2、搞好關心下一代協會工作,營造一個全社會都關心孩子成長的氣氛;3、學校是育人的主陣地,從德育入手,關心學生,讓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4、.......
7.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將來的趨勢是什麼
大陸法系
(一)大陸法系的形成
1.什麼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它的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資本主義國家中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系。它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漸發展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不盡相同,大體上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以羅馬法為基礎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願採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採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傢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徵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並且由於它採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於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後,大陸法系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採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採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採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的體系是在拿破崙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 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產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 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
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它的出現標志著大陸法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 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 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一) 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法國封建制時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紀上半葉到18 世紀下半葉持續近1000年的法蘭西王國時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時間的標志, 是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
至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在法國封建製法形成和發展中, 歷經三個階段, 即
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 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 世紀至18 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 基本摧毀了封建制度。 由於法國革命具有徹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論做指導, 所以, 革命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比較系統和完備, 較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 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799 年拿破崙發動政變上台執政, 在拿破崙統治時期, 為了肯定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 維護私有財產制度, 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消除法律不統一的現象, 拿破崙親自領導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編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們是: 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 1807年《商業法典》、 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這五部法典連同法國憲法, 一起構成法國「六法」體系。法國六法的產生標志著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國的立法活動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僅使法國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制定法相對應的概念,由於其中的普通法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美國的法律源於英國傳統,但從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已經對世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圍主要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絲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國和中國的香港。英國法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展實現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范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里,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姦。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2、衡平法的興起
導致衡平法興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很多人轉而請求樞密院和國會主持正義,這些糾紛由樞密院中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來處理。在1474年,樞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譽作出判決。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加。該機構終於獨立出來,成為和王室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起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興起主要是適應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也是英王加強統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約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專門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發展,最典型的是愛德華一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個《威斯敏斯特條例》。以及亨利8世時期的《地產收益權法》。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英國的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爭是國會和君主斗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協,協調發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隨著兩個《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並存的局面一直持續。(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成立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現。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一訴訟程序法》、《普通法訴訟程序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貨物銷售法》、《侵犯人身法》、《盜竊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標志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一直延續到現在。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制定法都是單行法。
(二)美國法的歷史沿革
1、殖民地時期的法律
從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影響比較小,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當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過強制手段推行英國的法律。同時,熟悉英國法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後,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的普通法傳統終於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的移民,語言相通,傳統相通。而且英國法在殖民地時期已經對美國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加上法律學說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美國的法律也表現出不同於英國法的一些特點。如採用了成文憲法,制定法佔有更大的比例。路易絲安那州保留了民法傳統。簡化了訴訟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區分。美國獨立戰爭後,其法律日益脫離英國法,成為普通法系中一個獨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採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採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採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8.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內容簡介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自2004年起曾在大陸發行簡體字版,茲再配合法律發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表示誠摯的謝意。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台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台灣民法的發展。《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系,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系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系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現行台灣「民法」系於1929年制定於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於台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民法的延續與發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積了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范模式,對大陸民法的制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於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來致力於民法的教學研究,得到兩岸許多法學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勵,元照出版公司與北京大學出版社協助、出版發行新版,認真負責,謹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謝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樂平安中從事卑微的工作,願民法所體現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