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書面的協議沒有是不可以的。
② 《合夥企業法》案例題
(1)甲乙來丙丁承擔連帶責任。因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它合夥人可對其追償。因為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人債務的,該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甲不慎造成火災應該算是重大過失吧。
③ 合夥企業法的問題
合夥企業法中無此規定啊,如果乙丙不同意,該合夥份額仍歸甲所有。合夥企業是「人和型」版企業,權大家在一起處的好才一起合夥做生,所以規定起來一般都是大家商量著來,法律對此做強制性規定的比較少。
你可能把這個選項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弄混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④ 關於合夥企業法法律條文應如何理解
關於有限合夥人能否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伙、退夥問題:
《合夥企業法》第68條只規定了有限合夥人有權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未規定其是否有權參與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伙、退夥;第63條規定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根據上述兩個規定,有限合夥人是否有權參與有限合夥人的入伙、退夥問題,合夥協議應當作出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合夥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第60條,這個問題應當適用普通合夥的規定,即第43條規定:新合夥人入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全體合夥人當然既包括普通合夥人也包括有限合夥人,因此,在此情況下,有限合夥人有權參與決定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問題。
綜上,除非合夥協議明確約定有限合夥人無權參與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否則,有限合夥人有權參與決定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
關於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問題:
第73條應當理解為:合夥協議對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有限合夥人可依照該約定轉讓,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而無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如果合夥協議無此約定,則有限合夥人無此權利,此時,可以適用一般合夥企業合夥人轉讓份額的規定,即第22條。
第22條中的「其他合夥人」是否包括有限合夥人應具體分析,在對於一般合夥企業適用時,不包括有限合夥人;在根據第60條適用於有限合夥企業時則包括有限合夥人。
⑤ 合夥企業法
不能,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⑥ 合夥企業法基本原則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版伙協議作為其法權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關系.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⑦ 合夥企業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年2月23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普通合夥企業
第三章有限合夥企業
第四章 解散、清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採取合夥制的,其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⑧ 《合夥企業法》案例分析
字太多,簡潔點吧、、、
⑨ 什麼是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
年
月23
日修訂通過,自1997
年8
月1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
年2
月23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
年8
月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合夥企業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四條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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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合夥企業法的案例
(1)由甲單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符合法律規定.傳統的合夥規則賦予每一位合夥人平專等的經營管理權,但這並屬不意味這起必須親自行使該權利。合夥人也可以推選某一位或幾位合夥人作為合夥的代表人,代理全體合夥人經營合夥事業。
(2)乙、丙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退夥是指已經取得合夥人資格的人退出合夥關系,從而喪失合夥人資格的行為。還有就是合夥人以其在合夥組織中的財產份額出賣必須經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貨款的作法符合法律規定。合夥人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得拒絕。但是合夥人內部的責任則由其內部的約定或是盈利分配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