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今天上語文課我睡著了被語文老師她發現了,放學後把我叫到辦公室了,還從12.00訓我訓到1.59還把
給你父母說,向當地教育局投訴那老師!
⑵ 教師辦公室有一有一位有一位英語老師和兩位語文老師
有3種情況:1數學1語文,1數學1外語,1語文1外語
1數學1語文的情況共內:容4×3=12種
1數學1外語的情況共:4×3=12種
1語文1外語的情況共:3×3=9種
而10人中選兩位老師總共有:10×9/2=45種組合,
所以題中要求的概率為:(12+12+9)/45=33/45=11/15
⑶ 把年輕的;一位;特級;具有改革精神的;小學語文;加入李老師......教師中
李老師是 一位 年輕的 具有改革精神的 特級 小學語文 教師
⑷ 濟寧一中語文老師
我知道,叫王效敬對嗎? 他住在一中宿舍,就是一中往西走那裡
教的不錯,懂得挺多的 看到書也很多
⑸ 十五小學五年2班語文老師是誰
首先,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然後做法醫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來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一、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二、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三、民事賠償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⑹ 各位,現在你們的語文老師是誰
其實,不用在意你們現在語文老師的感受了,除非是非常喜歡他,可以下課到他的辦公室里聊聊天,既然要換老師了,還是和下任老師搞好關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