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书面的协议没有是不可以的。
② 《合伙企业法》案例题
(1)甲乙来丙丁承担连带责任。因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它合伙人可对其追偿。因为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甲不慎造成火灾应该算是重大过失吧。
③ 合伙企业法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中无此规定啊,如果乙丙不同意,该合伙份额仍归甲所有。合伙企业是“人和型”版企业,权大家在一起处的好才一起合伙做生,所以规定起来一般都是大家商量着来,法律对此做强制性规定的比较少。
你可能把这个选项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弄混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④ 关于合伙企业法法律条文应如何理解
关于有限合伙人能否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68条只规定了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未规定其是否有权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第63条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有限合伙人是否有权参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问题,合伙协议应当作出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第60条,这个问题应当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即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当然既包括普通合伙人也包括有限合伙人,因此,在此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问题。
综上,除非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否则,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
关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问题:
第73条应当理解为: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可依照该约定转让,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无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合伙协议无此约定,则有限合伙人无此权利,此时,可以适用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份额的规定,即第22条。
第22条中的“其他合伙人”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人应具体分析,在对于一般合伙企业适用时,不包括有限合伙人;在根据第60条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时则包括有限合伙人。
⑤ 合伙企业法
不能,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⑥ 合伙企业法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合版伙协议作为其法权律基础.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⑦ 合伙企业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解散、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⑧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字太多,简洁点吧、、、
⑨ 什么是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
年
月23
日修订通过,自1997
年8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
年2
月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
年8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合伙企业法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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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传统的合伙规则赋予每一位合伙人平专等的经营管理权,但这并属不意味这起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合伙人也可以推选某一位或几位合伙人作为合伙的代表人,代理全体合伙人经营合伙事业。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资格的人退出合伙关系,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还有就是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卖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拒绝。但是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则由其内部的约定或是盈利分配来决定。